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許可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6條
清除機構分級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規定如下:

一、甲級: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 ;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清除技術員至少一人 。

二、乙級: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 上清除技術員一人。每月許可量達五千公噸以上者,應置專任乙級以 上清除技術員二人。

三、丙級:從事每月總計九百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 業務;應置專任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處理機構分級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規定如下:

一、甲級: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 ;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

二、乙級: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 上處理技術員一人。每月許可量達五千公噸以上者,應置專任乙級以 上處理技術員二人。

第一項應置之清除技術員得以同級處理技術員代之。

同一地址設有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且其負責人相同者,所設置之處理技術 員得同時辦理清除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