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許可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核發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後,於六十日內審查完畢,作成准駁之決定; 必要時,得再延長審查期限,以六十日為限。但應扣除審查要求申請者補 正資料之期間。

申請者應補正資料,未於核發機關要求期限內補正,或雖於期限內補正, 但補正不完全,經再次限期補正,仍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核發機 關得駁回其申請。

核發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