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取得核發機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以下簡稱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 ,始得接受委託清除廢棄物。

取得核發機關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以下簡稱處理許可證)之處理機構 ,始得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

申請處理許可證者,於設置廢棄物處理場(廠)前,應申請核發機關之同 意設置文件(以下簡稱同意設置文件)。但既有之工廠或廢棄物處理設施 得於進行試運轉後逕行申請處理許可證。

前項所稱既有之工廠,除依法免辦工廠設立登記者外,指於申請處理許可 證前,已依相關規定取得工廠登記且有相同產品,並實際運作之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