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管理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6條
清除、處理機構自行終止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或未於許可期限屆滿前 申請展延者,應向核發機關申報註銷許可證;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者 ,應於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向核發機關申報暫停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