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管理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5條
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 應指定代理人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 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 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 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