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管理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2條
清除、處理機構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營運 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