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管理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0條
清除、處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事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 ,並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驗。但受託清除、處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 事故產生之廢棄物者,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書應附有效許可證之影本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之種類、代碼、性質及數量。

二、清除或處理之工具、設備、方法、頻率、相關場所。

三、委託期間。

四、處理機構廢棄物之最終處置地點及數量。

五、因故無法執行契約或其他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