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管理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9條
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及衍生廢棄物,如其貯存量超出前六個月之累積 產出量時,應暫時停止收受廢棄物。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