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管理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8條
清除、處理機構除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申請核發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外,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 請文件內容辦理。

清除、處理機構除報經核發機關同意外,應自行清除、處理。

第一項機構每月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得有許可該項廢棄物清除、處理量 上限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