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管理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7條
設置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機構,應於處理設施移動前,檢具審查 通過之申請文件及污染防治計畫書函請移動前、後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