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申請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原核發同意設置文件。
五、展延原因說明。
六、自律切結聲明(如附件一)。
七、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
申請清除、處理許可證期限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原核發許可證。
五、清除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六、原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許可事項。
七、五年內營運概況及違法事實改善情形。
八、執行機關、處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廠)同意處理
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申請清除許可證者免)。
九、自律切結聲明(如附件一)。
十、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