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許可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1條
申請核發處理許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任職 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五、同意設置文件。如依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及土地清冊;非自 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書。

(二)污染防治計畫書。

(三)廢棄物處理流程(含所產生污染物處理與排放)、設備及操作說明 。

(四)廢棄物磅秤設備設置規劃。無法於廠區內設置磅秤設備者,得以鄰 近同一關係企業之磅秤設備取代或由第三公證過磅單位進行過磅。

(五)監視系統配置計畫。

六、建廠期間環境管理及定期監測報告。但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既有 工廠或廢棄物處理設施、或屬於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者,免附建廠 期間定期監測報告。

七、含廢棄物種類來源、操作、紀錄與統計及質量平衡之試運轉報告。

八、執行機關、處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廠)同意處理 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

九、有關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

十、無法執行處理業務時,對其尚未處理完成之廢棄物處置計畫。

十一、自律切結聲明(如附件一)。

十二、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