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總則 ( 89 年 10 月 18 日)
第4條
主辦機關得採用下列二種模式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

一、「建設-營運-轉移」 (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BOT) 模式 ,應由主辦機關提供用地及設定地上權。

二、「建設-營運-擁有」 (Build-Operate-Own ,簡稱BOO) 模式,應 由公民營機構自行備妥土地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