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興建、營運與監督 ( 89 年 10 月 18 日)
第37條
興建營運公司應妥善管理維護垃圾焚化廠,營運二十年期滿時若仍能維持 良好狀態,主辦機關得優先委託繼續操作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