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興建、營運與監督 ( 89 年 10 月 18 日)
第33條
興建營運公司應於垃圾焚化廠取得操作許可證,據以函請主辦機關層報本 署同意備查後,正式營運受託處理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