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興建、營運與監督 ( 89 年 10 月 18 日)
第32條
委託處理費之攤提及調整說明如下:

一、主辦機關支付處理費中之每公噸攤提建設費時,依下列規定調整: (一) 運用國外資金部分應依付款時與投標截止日之美金匯率漲跌差額予 以調整。 (二) 運用新台幣融資部分應依付款時與投標截止日之新台幣融資利率漲 跌差額予以調整,惟其調整以升降年息百分之二為限。

二、主辦機關支付處理費中之每公噸操作維護費時,依投標截止日前一年 之物價指數為準,按物價指數變動及投標須知所列之費率計算調整方 式逐年檢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