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興建、營運與監督 ( 89 年 10 月 18 日)
第31條
興建營運公司未能繼續履行契約時,得由主要貸款機構經主辦機關同意後 ,在規定期間內擇定經主辦機關認可並符合契約規定者,繼續辦理興建營 運事宜。

貸款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間內擇定時,主辦機關得予以價購,另行擇定繼續 興建營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