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興建、營運與監督 ( 89 年 10 月 18 日)
第30條
因法令修訂或相關證照或許可主管機關之要求,不可歸責於興建營運公司 之事由,以致遭受損失或需增改垃圾焚化廠設備時,主辦機關應予適當補 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