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興建、營運與監督 ( 89 年 10 月 18 日)
第27條
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期間,興建營運公司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管理輔導辦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證照或許可,主辦機關並協助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