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輸出 ( 102 年 09 月 12 日)
第13條
前二條之申請案以申請輸出至單一接受國及其單一處理機構為限,如同時 申請二個以上接受國或處理機構者,應分別提出申請。

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首次申請:

一、未曾取得輸出許可文件。

二、曾取得輸出許可文件,但當次申請輸出之廢棄物種類或接受國處理機 構為首次提出。

前項輸出申請,許可輸出數量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者外,以三百公噸為限:

一、以專船載運且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

二、輸出至與我國簽署廢棄物雙邊協定國家。

第二項輸出申請,應於國外處理完成後,依規定以網路申報。再次申請輸 出時,應檢附首次輸出妥善處理之書面報告。

前項報告內容應包括申請者及處理者基本資料、處理後再利用產品或衍生 廢棄物種類、用途、流向、處理方式、照片及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