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 91 年 09 月 25 日)
第14條
執行機關及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提出決算 後二個月內,將該年度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及收費資料,報送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彙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