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附則 ( 95 年 12 月 14 日)
第44條
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事業,對於本標準修正條文之規定,應於本標 準修正施行發布後一年內完成改善。

事業於前項改善期限內,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