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 95 年 12 月 14 日)
第39條
封閉掩埋場終止使用者,應先覆以厚度十五公分砂質或泥質黏土,再覆蓋 透水係數低於 10-10 公分/秒、單位厚度○‧二公分以上之人造不透水 材料及厚度六十公分以上之砂質或泥質黏土,並予壓實。

前項掩埋場不得做為建築用地或其他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