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 95 年 12 月 14 日)
第36條
安定掩埋場、衛生掩埋場之覆蓋,能以其他有效方法或無須每日覆蓋者, 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