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 95 年 12 月 14 日)
第30條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安定掩埋法。 二、衛生掩埋法。 三、封閉掩埋法。 四、海洋棄置法。 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所規範之液體廢棄物,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外,禁 止直接以掩埋法處理。

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合併掩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