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 103 年 10 月 31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除依第三條核算外,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之 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另行分配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