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 103 年 10 月 31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提送當年度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 ,其內容應包含重點水污染防治工作項目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明 細、預算書等,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