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 103 年 10 月 31 日)
第2條
水污染防治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列水污染 防治工作需求予以分配:

一、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計畫之考核結果。

二、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工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