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10 月 28 日)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貯留設施,應申 請貯留許可。但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或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者 ,依其規定:

一、廢(污)水全量回收使用。

二、廢(污)水委託處理,且無排放於地面水體、未採土壤處理或未納入 污水下水道系統。

三、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 )水,至作業環境外,且無排放於地面水體、未採土壤處理或未納入 污水下水道系統。

四、廢棄物掩埋場返送滲出水至掩埋面,且無排放於地面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