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10 月 28 日)
第4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採網路傳輸方 式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及展延。但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業依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仍應以網路方式辦理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