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10 月 28 日)
第4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依主管機關之命令 所採行之水措,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或變更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

自來水事業減少供水或輪流供水、停水期間,事業以槽車或其他方式補充 其用水來源,且未超出原登記之總用水量時,免依本辦法規定變更水措計 畫、許可證(文件)。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作業環境內因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所產生之 水,符合下列規定,且經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審查 同意,應納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其所採行之水措,免依本辦法 規定申請或變更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

一、不超過廢(污)水處理設施設計容量,且不超過水措計畫核准文件、 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每日最大核准量之百分之十。

二、整治所產生之水超過放流水標準。

三、該廢(污)水處理設施應有足夠功能,處理整治所產生之水所含之污 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