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10 月 28 日)
第4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其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 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申請、變更、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 )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