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10 月 28 日)
第42條
下列申請者所檢附水措計畫或排放許可證資料,免技師簽證:

一、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納管事業。

三、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者。

事業之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未與作業廢水或洩放廢水混合處理,且 提出原物料及廢棄物堆置管理及防治設施等之說明,經核發機關審核同意 者,該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之水措資料,免技師簽證。

第一項第二款納管事業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同意,將部分廢(污)水 排放於專用雨水下水道等地面水體,應申請排放許可證者,其排放於專用 雨水下水道等地面水體之文件及水措資料,應經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