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
下列申請者所檢附水措計畫或排放許可證資料,免技師簽證:
一、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納管事業。
三、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者。
事業之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未與作業廢水或洩放廢水混合處理,且
提出原物料及廢棄物堆置管理及防治設施等之說明,經核發機關審核同意
者,該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之水措資料,免技師簽證。
第一項第二款納管事業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同意,將部分廢(污)水
排放於專用雨水下水道等地面水體,應申請排放許可證者,其排放於專用
雨水下水道等地面水體之文件及水措資料,應經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