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審查 ( 105 年 10 月 28 日)
第37-1條
核發機關核准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之原則,依功能測試結果認定 。無辦理功能測試者,依設計操作參數核定。

前項操作參數數值如未符合學理數值,於放流水符合本法所定標準下,應 請業者說明操作條件原因,一併納入許可條件。

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操作參數得有正負百分之十之 容許差值。但氫離子濃度指數以登記數值上限加一、下限減一為容許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