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審查 ( 105 年 10 月 28 日)
第34條
水措計畫之申請、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者,屬本法第十 四條之一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揭露之排放廢(污) 水污染物含有放流水標準管制以外之污染物項目,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 關應將其污染物項目及其濃度與排放量資料與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審查認定是否有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