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審查 ( 105 年 10 月 28 日)
第33條
水措計畫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涉及排放廢(污)水於土壤者,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但土壤處理適用土地區段之特性、規模及飼養 頭數之認定,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試驗單位、直轄市、縣(市) 農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