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營運階段 ( 105 年 10 月 28 日)
第2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許可證(文件)展延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 附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 明文件影本。

二、放流水排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該管理機關( 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

三、部分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納管事業,其聯接使用證明影 本。

四、污水下水道區域內採專管排放者,該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同意專管 排放之文件影本。

五、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六、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委託代操作者,該代操作者之契約書影 本。其屬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者,並應檢附實際執 行代操作業務人員之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七、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事業應檢附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 文件影本;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檢附下水道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八、相關水質檢測報告。

九、相關水措設施之現況照片。

十、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 )水,至作業環境外者,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影本。

十一、申請資料確認書。

十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且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經主管 機關認定有功能不足之虞者,應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之功能測試合 格報告。

十三、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其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後或再經曝氣處 理後產生之沼液、沼渣部分作為農地肥分者,其農業主管機關審查 同意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影本。

十四、畜牧業或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其畜牧 糞尿部分作為農地肥分者,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影本 。

十五、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申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展延 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聯接使用證明影本。

二、前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至第十 五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