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許可證(文件)展延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
附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
明文件影本。
二、放流水排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該管理機關(
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
三、部分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納管事業,其聯接使用證明影
本。
四、污水下水道區域內採專管排放者,該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同意專管
排放之文件影本。
五、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六、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委託代操作者,該代操作者之契約書影
本。其屬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者,並應檢附實際執
行代操作業務人員之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七、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事業應檢附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
文件影本;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檢附下水道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八、相關水質檢測報告。
九、相關水措設施之現況照片。
十、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
)水,至作業環境外者,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影本。
十一、申請資料確認書。
十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且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經主管
機關認定有功能不足之虞者,應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之功能測試合
格報告。
十三、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其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後或再經曝氣處
理後產生之沼液、沼渣部分作為農地肥分者,其農業主管機關審查
同意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影本。
十四、畜牧業或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其畜牧
糞尿部分作為農地肥分者,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影本
。
十五、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申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展延
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聯接使用證明影本。
二、前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至第十
五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