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營運階段 ( 105 年 10 月 28 日)
第2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屬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經主管機關命限 期改善,依規定提送改善計畫書,涉及工程改善、功能測試,應辦理水措 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之變更者,其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及程序如下:

一、改善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應依同意之內容執行。有調整改善內 容之必要者,應檢具相關資料,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調整改善。

二、涉及應進行功能測試者,應依第十九條規定,進行功能測試。功能測 試時應依核發機關同意之改善計畫書所核定之污染物項目進行水質檢 驗。

三、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完成改善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檢具申請 表、申請資料確認書、水措設施完工及標示完妥之照片、證明文件及 功能測試合格報告,送核發機關辦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 件)變更,據以完成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變更登記程 序。但辦理變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者,功能測試合格報告得以功能測 試當日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