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營運階段 ( 105 年 10 月 28 日)
第22條
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於取得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之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基本資料之登記後,始得營運產 生廢(污)水。

前項事業申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之登記,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

一、原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正本。

二、聯接使用證明影本。

三、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四、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委託代操作者,其契約書影本。其屬應 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者,並應檢附實際執行代操作業 務人員之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五、申請資料確認書。

六、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事業,其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與原核准之水措計畫登記事項不同者 ,於辦理前項之登記時,應另檢具變更後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