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10 月 28 日)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指下列各項防治水污染之方法:

(一)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

(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三)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四)土壤處理。

(五)委託處理。

(六)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

(七)受託處理。

(八)貯留廢(污)水。

(九)稀釋廢(污)水。

(十)回收使用廢(污)水。

(十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

二、核發機關:指依本法之規定,審查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 稱水措計畫)及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貯留、稀釋之許可證(文 件)(以下簡稱許可證(文件))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審查核准水措計畫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