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營運前階段
( 105 年 10 月 28 日)
第17條
應執行試車者,依第十五條規定提送之功能測試報告應經技師簽證,其內 容包括下列資料文件:
一、水質水量平衡計算及示意圖。
二、功能測試期間製程操作條件。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包含納管用戶類別、 家數及廢(污)水量。
三、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程序及操作條件。
四、採樣紀錄。
五、水質檢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