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營運前階段 ( 105 年 10 月 28 日)
第16條
前條核發機關核准之試車計畫書,其試車期間最長不超過九十日。但經核 發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應執行試車者無法依前項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間屆滿前, 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展延試車期間以一次為限,最長不超過九十日。但 經核發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