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許可證(文件)審查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
附下列文件:
一、基本資料表。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
明文件影本。但新設事業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有設立許可、試車、
會勘或登記之制度,非以證明文件申請者,不在此限。
四、水措資料及其相關書面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廢(污)水、污泥其產生、收集、運送、輸送、處理、前處理、排
放、計量等相關資料、圖說。有特殊情形者,如原廢(污)水水質
較佳、原廢(污)水水量偏低、暴雨或停電等情形,其操作處理流
程。
(三)採樣、檢測、監測相關資料、圖說。
(四)緊急應變方法。
(五)相關設施及管線工程之設計、圖說。
(六)水措設施設置完工及標示完妥之照片、證明文件。
(七)屬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另
揭露其排放之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項目、濃度及排放量。
五、應執行試車者,其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之試車計畫書
,內容應包括:
(一)試車期間。
(二)試車程序。
(三)參與試車單位。
(四)檢測計畫。
(五)試車期間之製程操作條件,包含用水量、與廢(污)水產生量有關
之製程設施、生產或服務規模、廢(污)水產生量及其有關之原料
名稱及用量。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包含納管用戶類別、家數及廢(污
)水量。
(六)排放廢(污)水水量、所含之污染物及其應符合濃度限值。
六、放流水排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該管理機關(
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
七、部分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納管事業,其聯接使用證明影
本。
八、污水下水道區域內採專管排放者,該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同意專管
排放之文件影本。
九、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十、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委託代操作者,其契約書影本。其屬應
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者,並應檢附實際執行代操作業
務人員之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十一、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事業應檢附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
意文件影本;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檢附下水道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
十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審查通過之環評書件影本。
十三、申請資料確認書。
十四、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者,其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
施操作手冊。
十五、屬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其揭
露排放廢(污)水污染物之濃度與排放量計算等之相關文件。
十六、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其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後或再經曝氣處
理後產生之沼液、沼渣部分作為農地肥分者,其農業主管機關審查
同意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影本。
十七、畜牧業或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其畜牧
糞尿部分作為農地肥分者,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影本
。
十八、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屬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且依水措計畫核准內容建造、裝置者,
申請許可證(文件)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影本。
二、前項第四款第六目、第五款至第十八款之文件。但第十一款、第十二
款及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之文件申請水措計畫審查時已檢附且未變更
者,得免檢附。
前二項屬申請排放許可證之事業,檢附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至第六目、第
五款及第十四款之文件,應經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