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工業區集污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97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定期巡查檢修前條之溝渠及管線。

前項定期巡查檢修,每三年應完成全部廢(污)水收集溝渠或管線巡查檢 修至少一次;每年應完成全部雨水收集溝渠或管線巡查檢修至少一次;每 月應完成全部納管用戶廢(污)水、雨水排水設備巡查至少一次;每半年 應完成全部僅產生生活污水納管用戶之排水設備巡查至少一次。巡查檢修 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備查。

第一項巡查結果,無法維持第九十六條分流收集功能者,應於巡查後一週 內,向主管機關通報巡查結果及改善措施。有採行工程改善措施之必要者 ,應於一年內完成改善。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報請同意展延一年完成改 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