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工業區集污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96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專用之溝渠或管線,收集區域內之廢(污)水。但依 第二十條規定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事 業之廢(污)水,不在此限。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專用之雨水溝渠或管線,收集區域內之雨水及第八條 以外之逕流廢水。前述溝渠或管線,不得混雜收集前項之廢(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