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逕流廢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9條
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 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 雨設施。但遮雨、擋雨設施設置有困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前項之水泥業指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以水充分拌合後供運至工地 澆鑄用者。

第一項事業應設置沉砂池,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產生之廢水, 其沉砂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設計容量應為工地或作業場所範圍總面積乘以○.○二五公尺以上 。

二、非下雨期間最高液面距池頂高度應大於池深之二分之一。

三、應採不透水材質。

擋雨、遮雨、導雨設施及沉砂池應定期維護、清理淤砂,並記錄清理維護 時間及方法;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閱。

第一項事業依核發機關核准之內容採行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其逕流廢 水經沉砂池處理後,得自核准之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

雨量大於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沉砂池總設計容量時,超過總設計容量之逕流 廢水量,得以繞流排放。

第一項事業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產生之生活污水,應妥善收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