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逕流廢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存或堆置下列物質,其逕流廢水含有其貯存或堆 置之物質、成分者,應收集處理其逕流廢水:

一、廢(污)水處理產生之污泥。

二、煤渣、煤灰、飛灰、爐石、底渣。

三、經雨水沖刷後,會溶出或產生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之原料、物料、 下腳料、產品或副產品。

四、有害事業廢棄物。

五、廢照明光源、廢乾電池、農藥廢容器、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廢 鉛蓄電池、廢潤滑油、廢機動車輛,及其處理過程產生之再生料或衍 生之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