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6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主管機關裁處或自行停工(業)、歇業者,其作 業環境之剩餘廢(污)水應由該事業負責人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本法規定處理及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