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67條
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 污水,管理方式如下:

一、污水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事業廢水管理方式辦理。

二、污水未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 ,並應設置放流口。

前項第二款之放流口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