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6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依其廠牌規定之頻 率,校正及維護。廠牌未規定校正頻率者,應每年至少校正一次。

前項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性能規格,於可量測流量範圍內之準確度應在 正負百分之五以內。但非循環使用之未接觸冷卻水,以馬達之運轉時間計 算流量者,不在此限。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校正維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時,應記錄其校正 維護日期、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及校正維護結果,並保存五年。校正維護 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

主管機關查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實際量測或 由其各項用水來源之憑證、水量平衡圖推估核算其廢(污)水排放量:

一、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異常者。

二、廢(污)水排放量與許可登記量差距過大。

三、未依第一項規定校正、維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